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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014309260/2013-00108 信息分类: 政府办公室文件, 劳动、人事、监察,社会保障,通知
发布机构: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: 2013-06-24
文号: 灌政发〔2013〕23号 关键字:
内容概述:

县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及孤儿保障标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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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各有关部门:
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、孤儿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水平,根据连云港市民政局《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城乡低保提标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连民电〔2013〕2号)、《县政府关于转发<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灌政发〔2008〕16号)、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》(苏政办〔2011〕16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,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从2013年7月1日起,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;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。
二、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。从2013年1月1日起,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100元;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300元。
三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。从2013年7月1日起,机构养育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0元;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
四、高度重视,确保稳妥推进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养育工作关系到我县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,事关全县发展稳定大局。各乡镇及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,密切配合,统筹安排,保证困难群体保障工作落到实处。县民政、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、农村五保及孤儿保障对象的提标测算和核定工作,多方筹集资金,确保按时足额发放。

特此通知。